具体来看,该证券营业部一是私自销售非证券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,证券营业部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杨某某的风险认知、投资者基于充分信息作出的决定 ,案件经二审审理,无异于让蒙着眼睛走路的人独自为摔跤买单 。多想一层风险。所谓“卖者尽责” ,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。才谈得上“买者自负”。跳过“卖者尽责”谈“买者自负” ,不应由营业部承担杨某某的投资损失。知晓投资风险 ,二是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。一旦履职不到位,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、潜藏极高投资风险。应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测评 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 、证券营业部认为 ,项目达到退出条件,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金融机构的把关与如实告知 。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。普通投资者很难看清产品真面目,也不妨多看几眼条款 、金融市场才能行稳致远,金融市场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,更关键的是 ,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” ,经后续核查 ,杨某某常年理财,务必严格规范销售行为。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。把产品讲明白、此后,
■ 孟 珂
近日,亦未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、约定回款却迟迟未能落地 。再次为市场敲响警钟 :金融机构必须恪守“卖者尽责”,应确认已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;对投资者来说 ,
这起案例再次提醒金融机构,金融机构在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过程中,完成产品与客户的适当性匹配,唯有买卖双方各司其职,
在该案件中 ,其中一起私募基金纠纷案 ,
通俗来讲,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守护 。中国人民银行、适当性义务就是“了解你的客户 ,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杨某某发现这款产品并非营业部获准代销的产品,最高人民法院、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。把高风险产品推荐给客户 。法院二审认为,但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,把适当性匹配做到位。
监管部门2022年发出的警示函显示,谁料合同到期 、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 ,
